游客发表

大雪再度来袭 东航江苏公司取消2月9日26个航班

发帖时间:2025-04-05 20:17:53

进一步而言,行政诉讼也是诉讼,理论上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原告。

以辽宁汇宝有色矿业有限公司诉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三勘探队等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27]转让人提供给受让人的《可研报告》与真实报告不符,一审法院认为受让人基于错误的《可研报告》订立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二审法院则认为,《可研报告》并非探矿权转让交易的唯一依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还需要根据其他原始资料由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判断。原告主张适用民事合同规则却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大雪再度来袭 东航江苏公司取消2月9日26个航班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平衡,实际上是在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利益等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二、行政协议可撤销单一判断标准之否定 在《审理行政协议规定》施行之前,由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规则的缺失,法官对行政协议可撤销秉持了相对开放的态度。法官最终判决撤销权成立,需要平衡协议相对人与协议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因素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与第16条第2款分别针对行政协议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可撤销标准,改变了以往法院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或适用行政行为可撤销规则或适用民事合同可撤销规则的单一判断标准。可见,撤销行政协议的一般含义是指有权机关依法取消某种行政协议行为的拘束力。然而应当看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初始审查以宪法理解为基础,适用的是一般立法程序。

[15]参见《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宪法理解的效力只能等同于一般的法律,但宪法解释的效力却低于宪法典,高于普通法律[19]。一种以宪法理解为基础,在本质上属于立法权的一部分,存在于法律规范的起草、批准、备案等各个阶段。但如果依据的是宪法理解,那么前文所梳理的诸多规范便是其他立法主体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基础,它们要求其他立法主体在制定、批准和备案等阶段进行合宪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法律规范的效力。

因此,本文将根据行为的内容来定义合宪性审查,认为它是审查主体判断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的过程。第四,法律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

大雪再度来袭 东航江苏公司取消2月9日26个航班

针对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各级立法主体的审查能力就颇为必要。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区分仍然有必要。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中国特色与制度建构研究(20ZDA030)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项目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资源的整合方案研究(ZBH20191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但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职责的实际承担者,由其作出的审查结论将极大影响乃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结论。

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审查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20]参见林来梵:《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政策论思考》,《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第39页。根据问题的来源不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复核审查程序可以主动或被动开启。[2]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立法主体应当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对其做广义理解,用它来指代所有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

而复核审查则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为基础,需要适用更为严格的程序,[27]如此方能化解因身份重合而引发的正当性疑问。[22]但无论是询问答复还是合宪性咨询,它们都应当以尊重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权为前提,而不宜直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答复与建议取而代之。

大雪再度来袭 东航江苏公司取消2月9日26个航班

[9]运用体系化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将有助于揭示现有的各种零散化、碎片化的合宪性审查行为,发现其相互关联并加以整合,推动形成一套体系化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10]。

第三,在效力方面,宪法理解主要存在于主体的思维活动以及不同主体间的交流讨论中,通常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主要依附于主体的身份发挥作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终局审查 所谓终局审查,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规范是否合宪作出最终决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第三,和其前身法律委员会相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人员结构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只有少数委员具有宪法或相近学科的知识背景。[6]要求其他立法主体参与审查工作将有利于减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负担,使其能够专门处理重大违宪问题,同时也符合宪法第3条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要求。照此逻辑,由于宪法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立法主体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所以它们理应被排除在外。比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担负起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就地消化违宪行为。

[16]王广辉:《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178页。作者简介:朱学磊,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

但同时也要看到,各级立法主体在初始审查时解决合宪性争议的能力终归是有限的,使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复核有其必要。[3]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再者,五大主体同样有可能怠于履行此项职责,而其他组织或公民的审查建议在程序上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研究过滤,降低了其发挥作用的可能。对法律规范合宪性审查工作进行体系化建构的意义就在于,进一步明确各级立法主体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角色和地位,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秩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各级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审查能力,从而提高法律规范体系的合宪性。

对于投票结果反映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内部争议不大的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对外发布审查结论。此外前文提到,《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以及多数省级地方立法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均要求立法主体在起草、批准和备案等环节确保法律规范符合宪法。[24]因此,高度集中的合宪性审查体制很有可能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难以承受之重。[24]参见王理万:《立法官僚化:理解中国立法过程的新视角》,《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128-139页。

例如,某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本省政府规章进行备案时,认为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而予以备案,在此过程中,该省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能够得出政府规章合宪的结论,必然是因为考察了规章与宪法的一致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复核审查的一端连着各级立法主体,为初始审查提供必要指导。

针对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法法》99条允许五大主体提出审查要求并允许其他组织或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然而,本条规定只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覆盖所有的合宪性审查对象。[19]韩大元、张翔等:《宪法解释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页。

从反面来看,否认其他立法主体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规范空间将推导出有悖法治发展目标的结论。[9]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第25-28页。

对此一个可以考虑的办法是,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得出审查结论。但如此纯粹的合宪性传导链条在我国并不存在,除法律之外,其他各种类型的规范均存在接受合宪性审查的必要。然而如前所述,合宪性审查成为何种性质的行为,取决于其依据的是审查主体的宪法理解还是宪法解释权。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各级立法主体应当在立法过程中遵守宪法。

[18]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33页。其二,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指导关系。

[3]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审查主体一元化的主张。[8]在法学领域,作为基本的思维方式,体系化要求尊重实定法规范,对其进行整体把握并探究规则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形成一套稳定的法律秩序。

[7]参见孙煜华、童之伟:《让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形成特色并行之有效》,《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第57页。具体而言,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草案需要交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此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立法主体的初始审查,尚不存在复核审查的必要。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